申請實習專區
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1716日中國輔導學會第36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112日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執行委員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743日衛署醫字第0970205193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0125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1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319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618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317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2屆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4屆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4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1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5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6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諮商心理師實習訓練品質、強化實習機構教育訓練功能,以及建立完善實習制度,依據《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1-3條、1-5條、1-6條、《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高等考試心理師規則》第七條及《諮商心理師實習機構指定原則》有關實習規定,訂定《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機構之審查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審查方式除書面審查外,得進行實地訪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包括「全職實習」和「兼職實習」。
「全職實習」係指以全職連續為之,於合格實習機構,在督導下所進行之實作訓練,實習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三週或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
「兼職實習」係指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非全職實習)修習之諮商兼職實習相關課程。
第四條 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前,應修畢諮商心理學相關課程及兼職實習。
第五條 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機構進行實習期間,應定期返校接受任課教師之指導。
第六條 實習項目包括:
一、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二、團體諮商及與心理治療。
三、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
四、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
五、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
六、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等。
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從事前項第一、二、三款之實作時數應達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第七條 開設諮商實習課程授課教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諮商心理學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
二、曾接受督導訓練並具備督導實務一年以上之經驗。
三、曾從事諮商心理工作業務二年以上之經驗。
第八條 實習機構係指:
一、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二、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兼職實習機構由各校、系、所、組自行規範、訂定之。
第九條

全職實習機構應具備下述條件:

一、機構內至少應聘有一位專任且具證照之諮商心理師。
二、應提供每位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符合第六條之實習項目與實習時數。若實習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以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時數,申請審核時需檢附兩項文件:
(一) 合作單位為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二) 雙方單位簽定之合作書面契約或合作相關辦法。
三、應提供專業督導及行政督導。專業督導每人每週最多可以督導二位實習諮商心理師。機構內諮商心理師若無法擔任專業督導,機構須負擔/支付外聘專業督導費用。
四、機構內的專任心理師與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的師生比至多為一比二。
五、應免費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全年至少 50 小時之個別督導;個別督導以每週至少 1小時為原則。
六、應提供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每週平均至少 2 小時的團體督導或研習,含團體督導、在職訓練、實習機構會議、個案研討及經實習機構核可的在外研習課程等。
七、應訂定實習辦法或編印實習手冊。
八、機構的必要設備至少為個別諮商室、團體諮商室。並必須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個人之辦公桌椅及辦公設備。機構全體人員應遵守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若機構隸屬教育單位,亦須遵守本會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

第十條 專業督導應為執業達兩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備本會專業督導認證或國內外諮商專業學會組織之督導認證,且督導認證為有效期內。
二、曾受過專業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訓練達36 小時(含)以上。

三、六年期間教授諮商督導課程達 36小時(含)以上,並從事諮商督導專業工作時數 100 小時(含)以上。

第十一條 實習成績考核每學期七十分為及格。考核內容得包括個案報告、心理評量與衡鑑報告、實習記錄、實習心得報告等。全職實習及格者之實習證明書應由實習機構及授課系所共同認可,並共同開立實習證明書。
第十二條 實習機構與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訂定書面契約,實習機構需依書面契約提供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教育訓練,以確保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教育訓練品質。
第十三條 實習機構應於全職實習生開始實習前四至八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至本會網頁填寫實習機構資料表;審查通過後始得公告招募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
第十四條 本會受理實習機構之審查時,應依據本辦法於收件後 30 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審查期間得聯繫實習機構近三年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及其所屬學校,以檢核過往依據審查合格之規定提供實習教育訓練,若過往有不合本會規定者,需提出明確之調整策略。近三年無招收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首次申請審查之實習機構,本會將視需要實地訪視。經審查合格之實習機構及其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招募訊息,將公佈於本會網頁,以利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申請。
第十五條 實習機構之審查結果分為通過及不通過,審查通過之有效期為一年。期間得聯繫實習機構近三年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及其所屬學校,以檢核實習機構依據審查內容提供之實習教育訓練。若不合本會規定者,需提出明確之調整策略,若持續不合本會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實習機構認證。審查不通過者,得以補件或機構訪視方式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原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